盖世文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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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3章(第6页)

一位刑警问。

“我也不知道啊,要告人的自己讲吧。”

汤智伟仍然晃着软软的小鸡鸡,指着缩成一团的杨惠晴道。

“他们强奸我!”

杨惠晴指着我们所有人,像个疯婆子一样控诉着,也不在意硕大的双乳已经遮掩不住,被过十个人看光光。

“警官先生,我相信您有良好的刑事侦查素养,我是刑事法学博士,也是执业律师,我建议您…”

就在老师出面斡旋之后,经过刑总课的训练,我和其他同学们很习惯地裸着下体,乖乖地被鉴识人员采样,杨惠晴也由女警采集体内和满头满脸的检体,然后到医院验伤。

我们到分局做完笔录后,接着就等检察官讯问了。

检察官讯问完的两个星期后,毫无意外地,地检署的诉讼文件寄来了,我们几个人都各有一份,因为我们都是“共谋共同正犯”。

检察官在里头写道:“被告李逸平与杨惠晴为男女朋友关系,并已论及婚嫁。被告李逸平施以诈术令杨惠晴陷于错误,并令告诉人在黑暗中误信同案被告汤智伟为李逸平,而使告诉人与汤智伟为性交行为。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性交罪,须行为人主观上有令被害人误信自己为其配偶之意图;今李逸平为告诉人之男朋友,其与汤智伟共谋以诈术令被害人误信汤智伟为其男朋友而性交,尚难评价为误信为配偶之构成要件。”

也就是说,如果你有本事让女生误以为你是她男朋友、未婚夫,那与她性交的行为就无罪,本条罚的是令人误以为为“配偶”。

“至于刑法221条强制性交之成立,须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性交者,并不包含‘诈术’等手段,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性交罪之强制行为。

何况男女交往,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,乃道德之层面,非法律所能相绳…“

这一点,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射精,也就是要让杨惠晴“不及抗拒”,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,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,不能再继续抽插。

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,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射精,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,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性交的嫌疑里。

“被告涉犯趁机性交罪之部分,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精神、身体障碍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之行为。盖告诉人当时乃相当清醒,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,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。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性交行为,自不该当趁机性交罪之要件。以上各罪,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o款为不起诉处分。”

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,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。

本来就是啊,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,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,但是趁机性交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“令人误认”

或“诈欺”

这样的手段。

另外我们颜射杨惠晴的部份,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,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人来干她的,在头上和脸上采集到精液,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猥亵或性交行为,阴道没有撕裂伤、全身没有红肿或受伤,是要怎么告强制性交或猥亵啦!

我可以想像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表情,她被我除了性器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,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射三次,其中更有一次被内射后马上就当着许多外人的面被教训一番;除了当众被欣赏裸体、被曾经上当的诈骗被害人把浓精灌进子宫的羞辱感,进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上当被白干的场景重复描述多次,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,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。

一想到她要经历这么多的无奈折磨,同学们无一不感到大快人心。

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洞,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性交,对方顶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,也不是刑法能处理的,刑法没有诈欺性交罪;汤智伟还巴不得杨惠晴向他民事求偿咧!

干一次5ooo还是1oooo?

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意付钱的,因为这样就证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高级妓女!

夜店迷奸王“李宗瑞”

衰就衰在他把性交过程录影下来,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;又利用他人酒醉时性交,也有趁机性交罪的成立。

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,导致女性愿意为他献身、和他做爱,事后即使证明他是穷光蛋,全是以诈术欺骗女性与他性交,在刑法上也不成罪。

事情还没完呢!

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,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物吗?

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,因为民法412条规定“赠与附有负担者,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,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,或撤销赠与。”

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强调,“如果你嫁给我。”

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人;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出庭都故意穿得像乞丐的我,这一切财物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。

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?

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15之1“妨害秘密罪”

的,但是汤智伟身为法律系学生,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、增加学习效果,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,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,也是很合逻辑的啊!

(注:刑法315条之1,又称璩美凤条款。

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:一、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、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、言论、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。

二、无故以录音、照相、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、言论、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。

)整个事件到最后,虽然花了我们一天的时间讨论怎么报仇,更演了几天的戏,但放长假本来就太闲,找点有意义的事做也不错;何况我第一次玩到F罩杯的豪乳,有点爽。至于后来开学后还跑了几次侦查庭,那也只是增加刑事司法程序的经验,有助于我们大三时修习刑事诉讼法。

而且,解决这个事件后就是农历年了,看到汤智伟能够开心地和家人过年,老师也暂时放下学校和学生的问题,可以悠闲地陪妈妈剖蚵仔,我相信这些牺牲都是值得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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